5.5 砖石柱


5.5.1 当砖石独立柱、扶壁柱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承载力和高厚比验算:
        1 柱身产生水平裂缝或竖向贯通裂缝,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/2;
        2 梁支座下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;
        3 产生倾斜,三层及以下房屋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0‰,三层以上房屋倾斜量超过总高的5‰;
        4 风化、剥落,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%及以上。
5.5.2 砖石柱和扶壁柱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  1 当砖柱截面小于240mm×370mm,毛石柱截面较小的边长小于400mm和损坏严重时,可拆除重砌;
        2 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面层、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以及外包型钢等方法补强处理。


条文说明
5.5.1 本条系根据历年各地修缮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《危险房屋鉴定标准》JGJ125确定。
5.5.2 当砖石柱截面面积小于240mm×370mm或毛石柱截面较小的边长小于400mm时,考虑到原柱的截面较小,受荷也不大,如采用其他方法修缮,施工较繁,经济效益也不好,故本条规定拆除重砌方法。条文中有关“损坏严重”是指按本标准第5.5.1条所列的情况,经验算不能满足要求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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